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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教学字[1987]22号)

来源:江门人才网 时间:2011-08-15 作者:江门人才网 浏览量: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教学字[1987]22号

  为了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切实做好毕业生的见习
考核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
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
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同时,使用人部门(单位)
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
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到基
层见习。见习期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
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满后自行安排。

  第三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不得报考研究生(包括出国留学或进修
)。原则上也不得抽调毕业生从事与见习无关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单位要按照学用一致的原则,结合今
后要从事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他们到基层单位或生产第一线进行见习。
见习岗位的安排,要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有利于与工农群众相结合,有
利于思想、作风和能力的锻炼。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工作的特点和今后对
毕业生的培养使用方向,可以分阶段安排不同的见习岗位,每个阶段要有
具体的计划和要求。

  第五条 毕业生在见习期间,要密切联系群众,深入实际,虚心学习
,了解社会,关心改革,参加与所学专业有关的生产劳动、科学实验和技
术革新等活动,加强基本业务、技术训练和基层工作锻炼,熟悉本职工作
的“应知应会”,掌握本职工作的规范和职责,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政
治、业务素质和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见习期间,要加强毕业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管理,结合思想
实际和业务实践,着重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四有”教育,不断提高
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内容包括:政治思想
、道德品质、组织纪律、群众关系、劳动和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实际工
作能力等方面。毕业生见习期满后,本人要写出总结,在自我鉴定的基础
上,通过民主评议,由基层工作单位做出政治和业务考核鉴定,填写考核
鉴定表。鉴定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七条 见习期间和见习期满转正后的工资待遇,按国务院有关规定
执行。毕业生在见习期间,发生疾病不能坚持工作的,按原教育部、国家
计委、国家人事局1981年10月4日(81)教学字048号通知第
28条办理。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见习期满,应及时
办理转正手续,按期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聘任相应工作职
务,确定工作岗位。对达不到见习要求的,经所在单位讨论,报主管部门
批准,延长见习期半年至一年,并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长期
结束时,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长见习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资待遇按
毕业生转正工资标准低定一级。对表现特别不好的,经所在单位领导批准
,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辞退。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要加强对毕业
生见习工作的领导,并责成毕业生调配部门和人事(干部)部门负责抓好
毕业生见习期间的组织管理、督促检查和总结交流经验等项工作。

  凡接受毕业生的单位,应有一位负责干部主管毕业生的见习工作,并
选派政治思想素质较好、业务知识水平较高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干部,对见
习毕业生进行指导和帮助。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定期考核,切
实做好毕业生见习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
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教委和劳
动人事部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7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起实行。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人事部

1987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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