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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江人发[1991]02号)

来源:江门人才网 时间:2011-08-15 作者:江门人才网 浏览量:

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人发(1991)02号

 

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关于贯彻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粤人交[1989]05号);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严格按照中央组织部、人事部;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副处以上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市直各行政机关、市属企事业单位科以下及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统一由市人才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其它机构不得承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管他人或本人档案。

二、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包括:辞职或不辞而别人员的档案;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干部的档案;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私营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档案;不包分配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档案;其他流动人员的档案。

三、流动人员重新工作后,可凭单位证明和流动人员《辞职证书》或就业证明,向本《通知》规定的管理其档案的部门索取档案。查阅、转递、管理流动人员档案,应按组织人事部门有关人事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四、凡属无权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部门和个人,应从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停止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并请于三月十五日前将已流动的人员的人事档案以及对流动人员的处理意见。送到本《通知》所规定的组织、人事部门。今后,各部门和单位对流动人员要及时作出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好人事档案转递手续。

 

                       中共江门市委组织部    江门市人事局

                              一九九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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